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豫法行提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史某甲。
委托代理人史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又名王X。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
一审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范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尉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王某丁不服尉氏县人民政府为史某甲颁发的尉土集用(2006)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尉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7)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史某甲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汴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史某甲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汴行监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史某甲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豫法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史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史某乙、王某丙,被申请人王某丁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戊,一审被告尉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7日作出的(2008)汴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2007)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2009)汴行监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
四、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平
审判员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郭宇凌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卓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