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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某因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阎学生,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

原告华某因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阎学生,被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诉称:2010年2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早熟超旱神龙西瓜种子两桶,单价28元,合计56元,种子桶上标明有:特征特性;栽培要点;质量标准,注意事项四项内容。原告于2010年3月3日按照种子桶上的说明育种栽培,但是成熟后的西瓜并不像种子桶正面左下角标注:早熟22天;极易坐果;耐寒耐湿;高糖度;大瓜20斤。成熟后的西瓜最大不到5斤。按照种子桶上质量标准的要求,种子桶上有“刮开涂层,辨别真假”,但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桶上并没有。种子桶上标有“生产日期见灌底”,但原告购买的种子桶底也没有生产日期的标注。按照种子桶上注意事项的要求,被告应予售出种子后15天内进行复检,但是被告也没有去复检。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卖给原告的是假种子。原告种植“早熟西瓜超旱神龙”牌西瓜种子面积2.7亩,亩产4500千克,当时市价1.2到1.5元每斤,应收入x元;原告购买种子款56元;购买化肥1005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其所销某西瓜种子系合格产品,相关手续合法,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被告卖给原告的种子是假种子的情况。被告只负责售出种子的发芽率,其成长、产量不能负责。原告种植后瓜果较小,产量不佳,是由于原告的种植时间气温连续偏低,再加之原告采取粗放式管理,套种棉花,与西瓜挣肥,争光,挣水导致了西瓜产量过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原告华某在种子销某商被告郭某处购买早熟西瓜超旱神龙西瓜种子两桶,共计价款56元,并在被告处购买化肥6袋,价款1005元。2010年3月17日前后,原告开始育种栽培。西瓜成熟后,瓜果较小,产量较低,与种子包装桶上所述的瓜果质量不一致。原告华某认为被告郭某卖给自己的种子系假种子,请求被告郭某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销某、购买种子清单、销某种子的相关手续,种子销某公司的合格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与被告郭某因买卖种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郭某销某种子,相关手续齐全,原告华某诉称被告郭某所卖种子系假种子,原告华某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民革

审判员李春林

审判员谭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拜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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