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镇科伟业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光、董某某,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路北五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封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镇科伟业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弘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河南镇科伟业沥青产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陈启辉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