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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科伟业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镇科伟业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镇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光、董某某,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路北五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封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河南镇科伟业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弘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河南镇科伟业沥青产品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陈启辉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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