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诉人刘x、刘某与被上诉人刘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屈x,重庆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号4-18,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屈x、陈x,重庆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村X号1-6,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大群,重庆市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x、刘某与被上诉人刘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10)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x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还建房产权证和国地证上写上刘x、刘x、刘x三人名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x、刘x、刘x系兄弟姊妹关系,其父亲刘某才于1993年去世,母亲罗x于2001年去世。重庆市X村X栋X-X号房屋原系中梁山矿务局分给刘x、刘x、刘x父母刘某才、罗x的福利房。罗x去世后该房即由刘x居住。重庆市九龙坡房屋管理局中梁山房管所的《租公房统计表》,记载中南村X栋X-X号房屋的承租人是刘x。

2010年5月12日,刘x、刘x、刘x签订《协议书》,约定:“系重庆市X村X栋X-X号房屋,原属父刘某才、母罗x所有。在两位去世后,由长子刘x居住。但由于父母去世后,刘x未经其弟刘x、妹刘x同意,私下把居住权改为刘x自己。现该房面临拆迁,其叁兄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建房的产权证和国土证写上刘x、刘x、刘x的名字。……”2010年5月26日,刘x与重庆市九龙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就中南村X栋X-X号房屋签订《解危解困协议书》,约定:安置房坐落于盾安九龙城X号楼第X层8新房建面约80.41m2,其中25.57m2产权归中房所。2010年9日,刘x向重庆市X区房屋管理局中梁山房管所缴纳25.57m2的“完善产权房款”7671元,该所就安置房向刘x出具《放弃产权证明书》。2010年8月26日,刘x再交安置房房款x元。2010年8月31日,刘x对安置房验收接房。刘x、刘x与刘x为前述协议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x在其企业破产前就是重庆市X村X栋X-X号房屋系承租人。《协议书》中“在还建房的产权证和国土证写上刘x、刘x、刘x的名字”的陈述应视为刘x的赠与行为,刘x不同意在还建房的产权上加上刘x、刘x名字的表态,视为撤销赠与。遂判决:一、原告刘x、刘x与被告刘x于2010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二、驳回刘x、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由刘x、刘x负担40元,刘x负担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x、刘x、刘x于2010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作废,相关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二、由刘x于2011年8月1日前各支付刘x、刘x元,双方纠纷了结;

三、一审诉讼费80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均由刘x负担。

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倪洪杰

审判员陈军辉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