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尚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附X号院。
法定代表人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尚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尚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钟晓奇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