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街X号。
负责人刘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顺,河南济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维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