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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培娟,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闫某甲于2009年5月29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彩礼8000元及其他物品价值1000元。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原判,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培娟,被上诉人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雷前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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