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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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保,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许x城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仁,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许x城的母亲。

以上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启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X、陈某、阿将,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某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许东城的亲属许x保、许x仁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保、许x仁及其代理人谭启勇、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许x城发生争吵,被许x城推搡后持尖刀捅刺许x城,致许x城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某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保、许x仁诉请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1100元、误某损失费4102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x元。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与其父母、黄x河联系,告知其在宿舍等公安去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案发后主动赔偿了1万元的安抚费;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同事许x城、黄x磊、杨x海等人在本酒店“贵宾555”KTV包间娱乐时,认识了杨x海的前女友王xx。23时许,黄某某与王xx到西南大酒店前的河边草坪聊天。黄x磊、杨x海、许x城等人去吃夜宵返回宿舍路过河边,看见黄某某、王xx。杨x海去拉王xx,黄某某与之发生口角,被他人劝阻后大家一起回到酒店宿舍。之后,黄某某接到其女友的电话,责怪其与别的女人出去玩。黄某某便认为是黄x磊告知其女友,即找到黄x磊理论,黄x磊否认。黄某某又去找杨x海,双方再发生口角。尾随其后的黄x磊、许x城见状,劝双方不要吵架,黄某某不听,许x城便说:“让他们打,要打让他们上楼上去打。”为此,黄某某又与许x城争吵起来,争吵中,许x城用双手推了黄某某的胸部碰靠到走廊墙壁,黄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许x城连捅了两刀,分别捅中许x城的胸部和左上臂。黄x磊、杨x海等人将黄某某和许x城拉开,黄某某返回二楼其宿舍。随后,公安人员来到黄某某宿舍将其抓获。许x城被同事送往田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x城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大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田林县公安局出具的黄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年龄已经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及其住址。

2、田林县公安局接警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到“王先生”的189……手机电话报警,在田林锦华大酒店有人打架,伤者被捅伤送医院抢救已死亡。

3、田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因记录不一致,案卷中提到的黄某和黄某某系同一人;许x城和“老色、阿弟”系同一人;王xx和“黄x新”系同一人;黄x磊和“黄x雷”系同一人;杨x海与“杨x”系同一人;苏x建和“苏x健”系同一人;黄x河与“黄某”系同一人。

4、田林县医院《死亡通知书》:被害人许x城于2010年9月5日2时05分因胸部刀伤(心脏破裂)、右上臂刀捅伤抢救无效死亡。

5、田林县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许x城的尸体进行解剖并通知家属的情况。于2010年9月5日已告知死者父亲许x保。

6、《收据》:田林县公安局东里派出所收到黄某某家属赔偿许x城家属一万元;许x保收到田林县乐里派出所转交黄某某家属一万元赔偿金。

7、《抓获情况说明》:2010年9月5日1时30分在田林县锦华大酒店后的租房内抓获黄某某,并从其手上收缴小刀一把。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银白色单刃尖刀一把。该尖刀在庭审经向被告人黄某某出示,确认无异。

9、田林县公安局《鉴定人资格证明书》:农xx、陆xx法医类检验鉴定人资格。

10、证人黄x磊的证言:2010年9月4日晚上,锦龙大酒店的老板请我们全体员工吃饭。约23时许,我和黄x真、许x城、杨x海、杨x业等共7个人到田林县三十米大道金三角对面吃夜霄。吃过东西后,当我们走到田林县水电局大门前时,看见工友黄某和杨x海的女朋友坐在水电局对面的草坪,杨x海就过去抱住他的女朋友拉往出租房方向走,黄某就骂杨x海。当时,杨x海也没有理黄某,就直接往出租房方向走,黄某又说:“你们要打我吗”当时,我们就说:“如果我们想打你,不等到现某了”这样,黄某就打电话给他哥,叫他哥在汪甸找人来田林打我们。我就说:“大家来这里工作,都是外地人,何必这样”我们和黄某在水电局门前大约吵了10分钟,就回出租房。回到出租房大约是零时10多分钟,我到三楼房间睡觉,杨x海送他女朋友到六楼,这时黄某手里拿一把宽0.5公分,长约20公分的小刀到三楼找我,问是不是我打电话给他的女朋友我说没有。黄某就往六楼来找杨x海,我和许x城看见黄某拿刀找杨x海,就跟上去。当我们到六楼时,看见黄某、杨x海在六楼杨x海女朋友租房的门口,黄某用手去推杨x海的肩膀,杨x海就握紧拳头想打黄某,我就冲过去将他们两人分开,我们上去分别把他们拉住,他们两个还吵架。这样,许东城看不惯,就想打黄某,我站在他们中间,许x城就推开我说走开,不关你事,直接过去用手推黄某的前胸,黄某马上拿刀子向许x城捅了二刀,我也被刀刮伤了我的右前臂,我用力推开黄某过来看许x城,黄某就下楼去了。我们就抬许x城到六楼女生宿舍,后我与杨x海等人将许x城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过了几分钟,110民警赶到医院看了许x城的情况,叫我、杨x海、黄x真三人带到二楼找到黄某后将他带到派出所。那把刀是黄某自己的,平时我都见黄某带这把刀。

11、证人杨x海的证言:2010年9月4日晚,锦龙大酒店的老板在酒店二楼“555”包厢请我们约四十名员工喝酒唱歌。到23时多,我和黄x雷、黄x真、黄x麻以及两个不知名的员工到县X街上散步,返回路过武装部大门前,我看见黄某与我的初中女同学王xx在武装部对面公路的草坪上坐着聊天,王xx与我谈过恋爱,至今年8月份分手了。我拉王xx的手叫她一起回宿舍,她也愿意跟随我们回锦龙大酒店,黄某就有点不愉快,他问我“她(指王xx)是否还爱你”。我说“我不懂”我也不理他,一直抓王xx的手回酒店宿舍楼,黄某也是跟随我们一起回去。我送王xx回六楼宿舍后就出到宿舍门口走廊上,那时约有24时,黄x雷、黄某、黄x真、黄x麻和后来被刀捅的平果人等到六楼走廊了,黄某问我:“你想怎样”我说:“我不想怎样”黄某说:“你想打架”我说:“我不打架”,黄某与我争吵当中,黄x雷、黄x真和那个平果人来劝我们,劝架当中,我听见那平果人说:“要打架到楼顶打”。他是靠近黄某的,后来见他们两个吵起来,那平果人用两只手去推黄某胸部致使黄某后背靠墙,黄某直接从其身上拿出一把单刃刀,刀刃是白色的,刀身宽约一厘米,刀身长约七厘米左右,他右手持刀连刺那平果人二刀,黄x雷就去抓那平果人,扶住他,我去抓黄某的右手说:“你怎么拿刀刺人”黄某说:“他先错我”。黄某自己把刀收起来,黄某某平果人扶进王xx的女生宿舍里躺下,我见那平果人脸色苍白、胸部流好多血,胸部左侧有一个伤口流血。我、黄x雷、黄x真三人一起抬那平果人下楼,拦“三马仔”送到田林县医院抢救。

12、证人黄x真的证言:昨晚我们喝到约11时许,从酒店KTV出来,与杨x海、许x城、黄x磊、罗x誓等人去三十米大道吃夜宵,返回到武装部前河边时,杨x海看见黄某某与其女朋友王xx,杨x海就指责黄某某。当我们回到宿舍时,听见六楼有黄某某与杨x海在为女朋友争吵,我便与许x城等人一起上到六楼,许x城就对杨x海、黄某某、王xx说“你们要处理好这件事”接着黄某某就把许x城推了一下,结果双方都推拉起来。期间,黄某某用手中的小刀捅伤许x城的左胸部出血,我们便急忙送许x城到医院救治。这把小刀是黄某某随身携带的,小刀是一把不锈钢的,长度约有20厘米,刀口是尖的。

13、证人罗x林的证言:2010年9月4日当晚24时30分左右。黄某某从外面回来进我们宿舍,我见他走到他床头旁边的那个公用的矮箱子上拿走一把小刀,就直接从宿舍往楼上出去了。然后听到二楼上方有吵闹声,过得三、四分钟后,黄某某就进到宿舍来了,神色慌张也不吱声。我听到黄x磊的声音从二楼楼梯方向传出说阿弟被人捅了,后来黄某某自己到门旁把宿舍门并上反锁,他自己说阿弟是他捅的。同宿舍的汪甸人苏x建就用他们汪甸的壮话谈话,大概意思是黄某某捅人后要逃跑又没有钱,想问宿舍内的苏x建借,苏x建也说没有。后他用手机打电话给一个叫黄某的人,我听见他说:“黄某,我捅伤了阿弟,可能要死亡了,黄某来宿舍一下,快点。”不久,有一个人来敲门,黄某去开门,进来一个锦华大酒店的采购员。黄某说你怎么这样搞那黄某就搭着黄某的肩膀出去。我又听到楼下黄某某说是他错我先,我为什么要下跪,接着又见黄某某返回宿舍把宿舍门反锁,后来公安人员到了,并把黄某带走。黄某某所拿的刀平时是黄某的,他常放在箱子上,刀身约有8至10公分,打开连刀柄有十来二十公分这样,刀身是尖的,单刃刀、刀柄为不锈钢银色的。被捅伤的“阿弟”是大酒店的厨房工,住同宿舍的三楼,约19岁,听说是平果县人。

14、证人苏x建的证言:那晚我听见宿舍门外有同事黄x磊与厨师长黄x岩对话,黄x磊说“大佬,你阿弟被人捅了”黄x岩说“阿被捅了”后来同宿舍的黄某到了宿舍很慌张,他一只手臂用手纸止血,食指也出血,还见他在宿舍用云南白药放,他自己收拾衣服放行李箱,他也亲口说捅了阿弟。凌晨一点钟左右,公安民警来到我们宿舍将黄某带走了。

15、证人黄x河的证言:2010年9月4日晚,我们锦龙大酒店职工在本酒店“贵宾555”KTV包间娱乐。23时左右,我便回家休息。到凌晨一时许,黄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河哥,我用刀捅一个厨房工,人可能死了,你赶紧过来一下”,我说:“那就先送人去医院,不要那么激动。”说完,便赶回到酒店。到酒店后我去员工宿舍去找黄某,当时有几个保安在黄某宿舍外守着,黄某把门反锁了,我表明身份后,黄某某才开门。我便问黄某某是怎么回事,黄某某并不回答我而自己说“他们要打我,我怕”,听到旁边的人说人已经送去医院了,我就去医院,黄某某说怕被打就不跟我去医院。我赶到医院时,医生正在对许x城进行抢救。约一个小时后医生告诉我们许x城死了。

16、证人王xx的证言:2010年9月4日晚,我们餐饮部的服务员在本酒店“贵宾555”KTV包间娱乐,后来厨房部的部分员工也一起来参加。当中,我才认识黄某某。23时许,我与黄某某到西南大酒店前的河边草坪聊天。聊天时,酒店厨房工黄x磊打电话给黄某某约黄某某去吃夜宵,黄某某答不去。再过一会儿,黄x磊、杨x海、江x业、黄x真、袁x明、黄x麻等六人走到我们那里,杨x海拉我叫我回宿舍,黄某便问“你要问她(指我)到底她选择谁啊”。杨x海说“是啊,我要问的”,然后就叫我回宿舍。后来我与杨x海一起走到宿舍门口时,看见黄某也跑回宿舍了,我入宿舍后听到门外吵起来,听到黄某说:“有种你就往我身上捅啊”,杨x海回答说:“我为什么要捅你啊,你又不错我”。黄x磊拍胸脯说:“有种就在这里捅啊”。之后听到“老色”说:“不理他们,让他们打,让他们到楼顶去单挑”。我出去看见几个人把杨x海推开,见他们还在吵。过了约二分钟,“老色”走进我宿舍,我看见他胸口流血,接着黄x磊到门口问:“你有没有事啊”,“老色”还说:“没事”,但不到一分钟便软倒在床上。黄x磊和杨x海进来扶起“老色”下楼。“老色”应该是在我宿舍外边被人捅受伤的,当时我们问江x业,江x业说是黄某某捅的。之后,黄某跑回二楼宿舍并反锁在里面。听服务生们说黄某要收拾行李跑了,出事后一楼都是人,黄某没法跑,不久保安也来到,然后公安人员到了。

17、证人江x业的证言:9月4日晚,本酒店员工在“贵宾555”KTV包间娱乐,十一点多就散了。之后我与杨x海、黄x磊、黄x真、黄x择,黄x麻、“老色”(许x城)等人去三十米大道吃夜宵,回来走到西南大酒店那里,见黄某某与王xx坐在河边聊天,见我们人到,黄某某便站起来离开王xx,杨x海便过去王xx旁边与黄某某争吵起来,我先回宿舍。我上到四楼准备休息时,约过几分钟听到楼上“呼、嘭”的打架声音,我和黄x择一起到六楼查看,见杨x海、黄x磊和黄x真准备扛“老色”下楼送医院,听他们说是黄某某用刀捅伤“老色”。

18、证人袁x明的证言:9月4日晚,我们员工在本酒店的“贵宾555”KTV包间娱乐。散场后,我和杨x海、罗x择、黄x真等七、八个人出去走,回来时走到武装部那里。当时我走到后面,见三个厨房工突然大声说起来,说什么内容我不懂,当时没发生什么事,大家都回宿舍了。回到宿舍后,我听到楼上吵起来,跑出去看到六楼见有一个人受伤了被拖进旁边的女生宿舍,有一个厨房工手里拿一把打开着折叠尖刀(刀还见着血)往楼下走了。之后有两个人送受伤者去医院,不久保安来了,我用拖把在五楼楼梯的拐弯处将血迹拖了,那是受伤者下楼时滴下来的,我见伤者是左胸受伤流血。

19、证人许x保的证言:9月5日凌晨,在田林县锦龙大酒店做厨师的“五弟”打电话告诉我,说东城跟人家打架了,进田林医院了,叫我下去。我连夜从平果赶去田林。早上8点多钟到田林,我直接到医院急救室,医生说东城抢救无效于2010年9月5日2时05分已死亡。后来我听“五弟”说是同在锦龙大酒店的黄某某与许x城打架,但不知道因何原因打架。2010年9月5日下午,黄某某家属付给我一万元安抚费、田林县锦华大酒店也出了八千元的安抚费,其他的丧葬费我自己出的。

2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9月4日晚上,我在工作的酒店内与职工娱乐后,我和王xx到河边聊天。过后许x城、黄x磊、杨x海等六个人走到我们聊天的地方,我和杨x海发生争吵,吵了几句许x城推黄x磊撞我的。我被撞后,有几个人便过来劝大家散开了。我回到宿舍(二楼),我的女朋友打电话给我问是不是跟其他女人出去玩。我解释了一下,我想应该是黄x磊告诉我女朋友的。我带了一把小刀去找黄x磊,黄x磊和我到六楼楼梯口那里见到杨x海,杨x海又跟我吵起来,黄x磊劝说不要吵了。许x城从楼下上来,拉了黄x磊说:“给他们去打嘛”我说“你说这种话是什么意思”说完许x城便冲上来推打我。我被打后拿出小刀捅向许x城胸部一刀,我动刀之后黄x磊、杨x海便过来劝架并把我们两个人拉开。我便回自己宿舍,并把门反锁了,同宿舍的苏x建、罗x林醒了,我跟他们说我用刀捅了许x城,后来我打电话给黄x河叫他来一下,黄x河来后我想跟他一起去看许x城,但怕被打便回宿舍反锁起来。我捅许x城之后,黄x磊和杨x海劝开后将许x城扶到六楼女生宿舍。后黄x磊、杨x海和另外三个人扶许x城下楼去医院。我的右手食指和左手手臂有一点刀伤,是我捅了许x城之后他们来劝架时我被自己持的小刀伤到的,刀我已交给警察。

21、田林县公安局田公(刑)尸鉴(法)字[2010]3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左上臂前内侧有1.0×0.5cm,左胸第六肋间有1.0×0.5cm边缘平整创口,深至胸腔,且创腔无组织间桥,创角形成为上锐下钝,左肩部有5.0×1.5cm皮肤擦伤,左臀部有2.0×1.0cm皮肤擦伤。鉴定确认,死者左胸第六肋间有边缘平整创口,深至胸腔,心包膜破裂,左侧心尖部有创口,从损伤分析,死者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大出血死亡。对死者许x城死因的结论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害人许x城亲属。

22、田林县公安局(田)公(技)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黄某某右食指未节创口2×0.5cm,边缘齐,深达肌层;左手前臂内侧创口0.6×0.2cm,边缘齐,深达肌层,余部位检查未见异常。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5.2规定黄某某手部损伤致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微伤。以上结论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害人许x城亲属。

23、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DNA)字[2010]X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对送检的X号血样(死者许x城的血样)、X号血样(用棉线线提取的现某血迹)、X号血样(小刀上的血迹)、X号血样(皮箱内的可疑血迹)、X号血样(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进行DNA鉴定。结论为:1、X号血样在x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支持X号样本为死者许x城所留;X号和X号样本在x等14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支持X号样本为被告人黄某某所留;X号的X号样本在x等1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支持X号样本为被告人黄某某所留。该鉴定结论已于2010年12月17日告知黄某某和许x城家属。

24、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现某位于田林县X镇锦龙大酒店职工宿舍。该酒店东靠田林县人民政府大院;南靠新市街;西靠富源路;北靠山坡。锦龙大酒店职工宿舍楼位于酒店西侧,西侧临富源路,中心现某位于该宿舍楼六楼。六楼为女生宿舍。在现某勘查中发现某xx床铺东南角20cm处有一1.2×0.3cm血迹(提取编号为1),该处血迹东南侧80cm有两滴血迹(提取、编号为2)从六楼往下,在五楼的楼道口地板上发现某处滴落状血迹(提取编号为3),在三楼南面宿舍门口的墙壁瓷砖上有一处流注状血迹(编号为4),血迹距地面高1米,其对应的下方地板上有两滴血迹。黄某某床上的席子上有一滴2.5×1.5cm血迹(编号为5),其床下有一个蓝色旅行箱,箱内衣架、音箱及一块电池上均沾有血迹(已提取)。

25、活体检验照片、痕迹物证照片:从现某提取到被告人黄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尖刀、黄某某的伤势的情况。

26、现某指认笔录、照片,作案工具辩认照片:被告人黄某某对作案现某位置及其用于作案的工具尖刀进行辨认的情况。

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x真对五把不同特征的尖刀进行辨认,确认X号尖刀是黄某某所持的尖刀;证人杨x海对五把不同特征的尖刀进行辨认,确认X号尖刀是黄某某所持的尖刀。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在争吵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与其父母、黄x河联系,告知其在宿舍等公安去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案发后主动赔偿了1万元的安抚费;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与黄x河联系,告知黄x河其伤害被害人之事,但其并未委托黄x河代其向公安机关报案,黄x河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关于被害人许x城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害人许x城在劝阻被告人黄某某与杨x海无效的情况下,情急之下,脱口而出叫两人对打,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被告人黄某某,但只是被害人许x城的无心之言。被告人黄某某不顾被害人及他人的劝阻,致意与杨x海冲突,被害人稍某之言,即持刀伤人,其行为更为不妥,故本院认为,被害人许x城的劝阻方式不当,小有过错,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告人家属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保、许x仁诉请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1100元、误某损失费4102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x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并参照2010年度《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按相关法律规定,属精神损害抚慰范畴,该项请求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范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6个月,即x元;交通费及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人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但确实存在此项支出,酌情判赔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000元;被害人家属处理被害人后事的误某损失按7天10人计,43.40×70(人次)=3038元。以上共计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x保、许x仁丧葬费、误某、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x元(已赔x元)。

以上被告人所应履行之债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逾期未支付的,原告人可于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某东

审判员陈某山

审判员梁志红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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