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仇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
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何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刘某于2011年6月2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孟某x元,该款项给付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合计4240元,由孟某负担2120元,由何某负担2120元(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孟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为1093.5元,由何某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