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谭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桂阳县X镇碱水脚新井煤矿。
法定代表人谭某乙。
原告桂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谭某甲、被告桂阳县X镇碱水脚新井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春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