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196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燕树,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67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陈伏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