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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某民终字第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某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学龄前儿童,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沈某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沈某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国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栾晶晶(主审)、代理审判员翟玲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于2011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国权

审判员栾晶晶

代理审判员翟玲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佳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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