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
委托代理人周XX。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张XX。
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9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贰万元,并约定于2009年10月1日前还清,有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为证。后到还款日期被告怠为偿还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二万元。
被告张XX未答辩。
原告韩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张卫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查证,确认事实如下:2009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二万元,并约定于2009年10月1日前还清。
本院认为,原告韩XX提供的由被告张XX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二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原告韩XX欠款二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