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现年7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现年65岁,汉族。
被告内黄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骈某某,男,现年49岁,汉族。
原告魏某诉某告内黄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某某、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我丈夫蒋伟民生前在被告下属的高堤营业所存入两笔存款。其中一笔是定期,另一笔是活期。我丈夫蒋伟民在2011年元月突然因心脏病病故。病前也没有给我说一声存入多少钱,我只知道定期存款是8000元。我丈夫去世后,我一直去被告单位联系取款之事。但因为我没有存单和密码,被告不让我取款。我再三说明存单已被他人撬门盗走,因此我申请挂失,但被告一拖再脱,不给我办理挂失手续。我是法定继承人,和蒋伟民是合法夫妻。因此,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某求判令被告把我已故丈夫蒋伟民生前存入被告单位的存款让我取出,诉某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某,在不违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情况下,原告只要提供出法院判决书或者公证处的公证书,我单位就同意支付有关款项。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蒋伟民系夫妻关系,蒋伟民生前无亲生子女,也无其他人与其共同生活。2010年农历12月,蒋伟民因病去世。2010年12月18日,蒋伟民生前在被告单位下属的高堤营业所存入了一笔8000元定期存款,存期24个月。蒋伟民去世后,原告去高堤营业所办理该笔存款的取款手续,没有结某,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所述,有身份证、结某、火化收费票据及本院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函(回执)证实,结某双方当事人相互印证的陈述,可以认定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作为蒋伟民的配偶,同时蒋伟民生前又无亲生子女和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告魏某是蒋伟民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告魏某对本案涉及的8000元存款享有继承权。原告魏某虽然不能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着减少当事人诉某的原则,由被告为原告魏某办理有关的支付手续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内黄县邮政局为原告魏某办理本案所涉及的8000元存款的有关支取手续,并予以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卫锋
审判员常红波
代理审判员张瑞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侯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