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区经济开发园大石山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学哲,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长沙天心区五一大道X号五一新干线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住所地娄底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婕
代理审判员周威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