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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区X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和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均在莆田市,故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函〔2009〕X号《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批复》,其中批复同意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泉州市X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此,虽然原审被告吴某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莆田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和批复内容,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批准不能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故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要求移送本案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二○一一年十月日

书记员曹慧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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