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
负责人马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祥国,该办公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城拆迁办)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管城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陈祥国、徐滟,被上诉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因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