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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与何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

负责人马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祥国,该办公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城拆迁办)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管城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陈祥国、徐滟,被上诉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X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办公室因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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