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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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夏郢林业工作站职工,户籍所在地(略)-X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2月25日由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乙,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某、苏某、麦某戊、罗某某在夏郢镇X组一个无证砍伐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夏郢镇X村民岑某丁在该山林现场有无证砍伐、收购八角木、杂木的行为。陈某甲等人未按规定收取证据、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越蝶山区农林水利局授权的罚款限额,决定对岑某丁罚款3000元,由陈某甲负责开出罚款收据并收取岑某丁的罚款。后陈某甲等人没有再到该现场进行检查,而是放任上述无证砍伐行为,致使该片山林被大面积无证砍伐面积达20亩,蓄积61.6立方米。二、2009年9月20日,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多名民工在梧州市X村X组“果子冲”山林无证砍伐林木约2亩。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某、苏某、麦某戊、罗某某应邀和甘某某去上述山林现场帮忙计算蓄积时对上述已开始实施的无证砍伐行为视而不见,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年10月8日,陈某甲等上述五名林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滥伐报告后再次检查该山林,在发现大片山林被滥伐的情况下,仅向上级汇报,没有查清滥伐者,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滥伐行为,导致滥伐行为继续处于持续状态,直至10月16日公安机关接报后才制止上述滥伐行为。经现场调查,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48亩,蓄积达77立方米。庭上,公诉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第二起事实认为其在2009年9月21日没有看见“果子冲”山林被砍伐,其是分流人员,仅按领导安排进行工作,没有执法权。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陈某甲在侦查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情节及危害后果,请求法庭对陈某甲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梧州市X区夏郢林业工作站是事业法人,其职责包括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被告人陈某甲为夏郢林业工作站林政组职工,从事林政执法工作。梧州市X区农林水利局在2008年和2009年均委托梧州市X区夏郢林业工作站对该乡X区范围内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委托权限为: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0株以下;非法经营(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下;罚款2000元以下。委托期限为一年。

一、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某、苏某、麦某戊、罗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到夏郢镇X组一位于思委往长发公路边的无证砍伐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夏郢镇X村民岑某丁(另案处理)在该山林现场有无证砍伐、收购八角木、杂木的行为。事后,陈某甲等人在未按规定收取证据、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超越蝶山区农林水利局授权的罚款限额,对岑某丁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理决定,并由陈某甲负责开出罚款收据,收取岑某丁的罚款。之后,陈某甲等人没有再到该现场进行检查,而是放任上述无证砍伐行为,致使该片山林被大面积无证砍伐。经现场调查,被无证砍伐的林木面积为20亩,蓄积达61.6立方米。

二、2009年9月20日,甘某某(已判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多名民工在梧州市X村X组“果子冲”的山林开始无证砍伐,并于当日在该山林显要位置砍伐林木约2亩。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某、苏某、麦某戊、罗某某应邀,和甘某某去到上述山林现场帮忙计算蓄积。期间,陈某甲等人对上述已开始实施的无证砍伐行为视而不见,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年10月8日,陈某甲等上述五名林政执法人员在接到滥伐报告后,再次去到该山林检查,在发现大片山林被滥伐的情况下,只是向主持林业工作站全面工作的副站长冯某某作了汇报,既没有查清滥伐者,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滥伐行为,导致滥伐行为继续处于持续状态,直至10月16日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现场才制止了上述滥伐行为。经现场调查,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48亩,蓄积达77立方米。

另查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在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区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违法责任人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三倍以下的数目,可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下罚款。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且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等文书。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㈠第一起事实的证据

1.书证

⑴行政执法委托书两份(编号为(略)、(略)),证实梧州市X区农林水利局在2008年和2009年均委托梧州市X区夏郢林业工作站对该乡X区范围内的盗伐、滥伐林木行为、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委托权限为: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下;滥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0株以下;非法经营(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下;罚款2000元以下。委托期限为一年。

⑵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两张(编号为(略)、(略)),证实夏郢林业站于2008年10月15日以无证砍伐工业用料林为由对岑某华罚款人民币1500元;于同月16日以无证砍伐林木为由对岑某丁罚款人民币1500元。岑某华认为其从来没有作过木材生意,也没有砍伐过林木,没有被罚过款,该款单上的名字不是其所签。而岑某丁承认该收据是其无证砍伐后被夏郢林业站处罚的单据。

2.证人证言

⑴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林业站于2008年10月15日对岑某华的罚款实际是对岑某丁罚款,当时林业站发现岑某丁无证砍伐后进行处罚。

⑵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5日、16日对岑某丁、岑某华的罚款其实均为对岑某丁一人的处罚,共3000元。当时黄某某带领其和陈某甲、麦某戊、罗某某一起去思委现场检查,其听同事讨论说岑某丁在公路下面山坡滥伐林木,还发现岑某丁在现场山脚下公路边收购农民在山上砍下的八角木、杂木。

⑶证人麦某丙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5日、16日对岑某丁、岑某华的罚款其实均为对岑某丁一人的处罚,共3000元。当时黄某某带领其和陈某甲、苏某、罗某某一起去思委现场检查,发现岑某丁在公路下面山坡砍伐林木,岑某丁也承认在现场附近收购农民在山上砍下的八角木。

⑷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10月接到举报后,与罗某某、苏某、陈某甲、麦某戊五人到思委去长发公路一转弯处的山林现场检查,发现公路对落山坡处被滥伐二十多平方米宽,约三、四立方米林木,公路对上山坡上有几个人在砍伐八角木和杂木,经询问得知是岑某丁收购的。即通知岑某丁到林业站,岑某认滥伐及收购林木,遂对其罚款3000元,其中一张写岑某华的是写错名字的。但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没收工具、林木,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之后也没有再到现场检查过。

⑸证人岑某丁的证言,证实其2008年10月间,与岑某己在思委两旁组承包了一片经济林的砍伐。开始砍伐1-2天,夏郢林业站的黄某某就带着苏某、陈某甲、罗某某、麦某戊等人来到砍伐现场检查,作了简单估算后(约60-70立方蓄材),要收3000元罚款。约砍了3-4天,其亲自到林业站交了罚款,林业站开出两张收据,一张不知怎样写错了名字;另一张是其本人的。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只上过一次山,就再也没有上过山,也没有打过电话来了。

⑹证人岑某己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2日左右,其与岑某丁一起合伙在思委两旁组买下一片山林砍伐,后听讲林业站发现了无证砍伐要罚款,就退出了。但自始至终参与了运木。具体地点是思委去长发公路,从公路进入所砍山林的山脚约一百多米(进入山脚途中有一工棚)。并没有在思委的公路向下的山坡砍林木。

⑺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间,其应岑某丁的要求,找来了陆某军、刘某庚、刘某辛、陈某壬等人到思委砍木。整个砍木时间跨度约20天,由岑某丁、岑某己运木。听岑某丁讲过,在刚开始砍的时候,交了几千元给镇林业站,但没有见过林业站的人到山上。

⑻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10月间帮岑某丁砍木只有一次,地点是在思委到长发镇X路上,离长发交界不远,山离公路约一百米,在公路到山脚之间搭有一个棚。砍木时,两边的山上都没有被砍伐过。参与砍木的有刘某庚、陈某壬夫妇、陆某某夫妇、陆某军夫妇及小弟。砍下的木由岑某丁、岑某己运走。期间没见过林业站的人到过现场。(刘某辛对砍伐山林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照片所示山坡的山林正是帮岑某丁砍木的地方)。

⑼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帮岑某丁砍过一次木,地点是在思委到长发路上的一山上,公路走入几十米才到山脚。参与砍木的有刘某庚、陈某壬夫妇、阿北夫妇、阿鉴夫妇。共砍了十几天。砍木地方在思委去长发路上的一座山上,从公路走入几十米才到山脚。公路对下的山林未砍伐过。

⑽证人刘某癸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10月间帮岑某丁在思委村X组的山上砍过一次木,地点是在思委到长发镇X路上,离长发与思委的分界处已不远,山离公路约100米左右,上山路上有一草棚。当时山林没有人砍伐过。参与砍木的有刘某辛夫妇、陈某壬夫妇、陆某某夫妇、陈某甲军夫妇及其大佬。前后砍了十几天。只砍过公路以上的山林,公路对下的山林没有砍伐过。砍下的木由岑某丁、岑某己运走。期间没有见过林业站的人员到现场。

⑾证人陈某壬的证言,证实其在2008年帮岑某丁在思委村X组的山上砍过一次木,地点是在思委到长发镇X路上,离长发与思委的分界处已不远,山离公路约100米左右,上山路上有一草棚。砍之前没有人砍过。参与砍木的有刘某辛夫妇、陆某某夫妇、陈某甲军夫妇、刘某庚。砍下的木由岑某丁、岑某己运走。陈某壬对砍伐山林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照片所示山林正是帮岑某丁砍木的地方。

3.鉴定结论

采伐迹地调查报告,证实夏郢镇X村X林班3小班现场采伐迹地采伐面积为20亩,采伐蓄积为61.6立方米。

4.被告人供述

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15日、16日对岑某丁、岑某华的罚款其实均为对岑某丁一人的处罚。当时接到举报后一起去现场检查,在思委去长发公路旁,当时发现公路下面山坡被砍伐了一小片。同时他们发现山上也有人在砍树,经查发现是岑某丁在收购山上的林木。他们通知岑某丁后,岑某丁承认在公路下面山坡滥伐林木,也承认收购农民在山上砍下的八角木。岑某丁交了罚款后他们也没有再去过现场,不知后来岑某丁是否继续砍伐。陈某甲对发生滥伐的山林地点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指认该山正是岑某丁指认收木的那座山。

㈡第二起事实的证据

1.书证

⑴本院(2010)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甘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⑵蝶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说明、情况说明,证实经查阅,夏郢林业站在2008年和2009年均没有向夏郢镇X村发放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另外,2008年蝶山区X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0只,发给村民的只有5只;2009年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6只,发放给村民的只有17只。

⑶夏郢林业工作站的报告,证实该站于2009年10月12日因夏郢镇X村近日发生一起无证采伐林木案件,经该站调查了解,被采伐林木面积蓄积约为12搅追簦⑹铝⌒樾遄翊竺陈某甲兴螅陈某甲亚浇仙纳氐系锷咳舨母遨蟠卮碌∑樾遄翊っy某强。由于该案已超出该站执法权限,故向蝶山区农林水利局汇报。

⑷蝶山区农林水利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夏郢林业站于2009年10月12日向蝶山区X镇X村近日发生一起无证采伐林木案件,蝶山区农林水利局于2009年10月16日打电话向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报案,并将案件材料于同年11月3日移交梧州市森林公安局。

⑸陈某壬提供的砍林出工记录,证实2010年9月20日甘某某雇请的多名民工已经开始砍伐蝶山区X组“果子冲”的林木,9月21日没有砍伐,后至10月16日期间一直在砍伐林木。

⑹“果子冲”被滥伐山林现场照片,证实夏郢镇X组“果子冲”的林木被砍伐的位置及现场鱼塘基的位置。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夏郢林业站林政组主要管理林业行政案件、森林保护、林业违法行为等工作。查处林业违法问题,进行处罚由林政组负责,林政组的成员有:黄某某、麦某戊、陈某甲、苏某,但处理无证砍伐的事情,罗某某是要参加的,因为站内只有罗某某一人懂得勾图,计算积材。无证砍伐基本上都由村X组四人同罗某某一起到现场进行勘测、检查。对无证砍伐的处罚由林政组的人决定,属黄某某管。

⑵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示意图、辨认照片,证实大约2009年9月2ぃ硑磕记湓テ娜蜊蛘舱灏⒋铝⌒樾蛔鲆忻敖庸遄背摹氐降矗纯妓缸潮タ姆值玖铮此脊溃愎炙玖钅;凇於缣显ぃ硑磕磺忻坝辞桑视喔佳惴滞盗疽苏某圃;⒕隆鸪寤⑶铡妓⒘蟆B扛颓浜テ饺暗庸遄背邸旃讲稚A狻狡稚α诖辉嬉矫律掀剑派陆某挥乓阏劣郑盗疽苏某驹谡猎匣蒙坑饽讲ǚ狈饪瞬肓霭「毙笫牒蟆ず硑磕颓浜黄某丈咽史馕坏该LB凇釉浇旱谌僦ňけy某强等人上山砍树后,黄某某等五名林业站人员去了“果子冲”砍伐现场,发现砍伐面积过大,依职权无法处理,其作为技术员,便进行勾图标明砍伐位置,后将材料上报给蝶山区农业水利局。

⑶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性难坏煲ぃ硑磕肭智盗疽苏某镌浒榔榔还狡稚纾显疲;糯渥⑵蕖勇⒛蟆B扛⑶隆鸪寤惹驳骞宋饺虻舱灏⒋铝樾白庸遄背健仙瓷脊M薄钡绞派陆某皇乓阏劣剩喔佳榉芙骋タ姆降缟撬久谡猎匣苌茨蹇匠仙纳榈銮薄钡皇忻嫌缴冢猎匣w望,没看到山上有人砍树,塘基离对面山上在10悦谝D洹尢勇的すy某强曾问过要交多少费用。在国庆节后黄某某对他们说有群众举报“果子冲”有人滥伐林木,于是黄某某带着上述五名林政人员再次去到“果子冲”查看,这次也没有上山,发现“果子冲”山上大部分林木已被砍伐。他们就逐级汇报,后来向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报案。苏某还对当时五人2009年9月在塘基上估算山上林木时所站的位置,以及在国庆节后第二次去现场查看被砍伐山林时所站的位置进行了辨认。

⑷证人麦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9月21日林业站五个人和甘某某一起去到镇X村一片山林估算蓄积,当时他们站在山脚一张鱼塘塘基上察看,站的位置距离山脚不到二十米,可以清楚看到山脚的情况。当时是夏季,视线很好,中间也没有障碍物挡住视线,所以没有上山查看。其不记得当时“果子冲”的山林是否已被砍伐。

⑸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9月21日10时许,与罗某某、苏某、陈某甲、麦某戊五人在甘某某带路下到“果子冲”一山林(山脚有一小鱼塘)估算蓄积,当时站在塘基上看,没有发现该片山林有部分林木被砍伐。国庆节放假后第一天,即10月8日,接到举报后五人再次到现场检查,在山脚下发现大片山林被滥伐。但只是勾出已滥伐的面积,没有通知有关人员停止滥伐。因滥伐面积太大,超出处罚权限范围,就没有组织查处,而是向冯某某汇报。

⑹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9年9月13、1矗诩湓推ずy某强开始砍伐之前的一个星期,由其带着林业站的黄某某、苏某、麦某戊、陈某甲、罗某某五人,到了镇X组地名叫“果子冲”的地方去勾图。当时并没有上山,只站在山脚的鱼塘边往上面看,因属一面山,一眼就看完了,所花时间也不多,看完山后,其邀请林业站参与勾图这五个人去何柳英饭店吃饭。当时其曾问黄某某他们,如果要砍伐这片林木,要收多少钱,即办许可证、育林金、勾图设计费等。黄某某曾对其说大约要300T斯噶旒蕴笠ぃy某强告知其说:“林业站的人叫我们先砍,过后交200笤易S罘憧怂绷!洹教さy某强这样讲才叫人去砍的。他们从2009年9月20日开始砍树,一直砍到10月16日。其记不清楚具体从何时开始砍伐,但砍伐工人记得的,他们有记录,因为是以后拿工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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