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侯某诉某告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

原告侯某

被告甄××

原告张××、侯某诉某告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8至9月份,二原告组织本村民工给被告承包的工程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x元,现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资款。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二原告x元工资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8份,二原告组织本村村民给被告承包的工程打工干活,经结算被告欠二原告工资款人民币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工资现金x元贰万零肆百肆拾元甄××2011年6月X号”。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依法及时予以支付。被告甄××拖欠原告张××、侯某工资款x元至今未付,有被告给二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承担支付二原告工资款x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侯某工资款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鲁会锋

人民陪审员胡海亮

人民陪审员赵捷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珍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