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X村民,小学文化程度。
被告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子洲县人,住(略),驾驶员,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兴楠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祁泽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