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方岭,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睢宁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高辉,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支付给被上诉人冯某借款本金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付款时间:该款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x元;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x元;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9160元。如上诉人李某到期(逾期不超过10天)未能付清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被上诉人冯某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为75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