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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朱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于2011年9月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朱某x元,该款给付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二、如上诉人杨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款项给付朱某,朱某可以按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朱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杨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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