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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组。

被告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董××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我与被告董××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董××。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牢固夫妻关系,我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且与其他女人有染,2009年3月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并为了孩子,我又申请撤诉。但被告不思悔改,经常打骂我。2009年9月3日被告及其兄弟姐妹等八人从朝邑镇来到我家,将我打伤,派出所出警处理,被告便一走了之。现依法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董××随我生活,我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董××辩称,我同意解除与原告董××婚姻关系,婚生女儿董××随我生活。2008年12月我与原告另生育一女,原告要将女儿送养,我被逼无奈之下只好同意送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1月3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2003年8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董××,孩子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12月双方另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已送养他人抚养。婚后原、被告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家庭共同财产有:2004年花费x元盖三间楼板房一座,新摩托车一辆、购买500元电视一台。夫妻共同财产有:2010年花费1350元购买旧电动车一辆,旧摩托车一辆,其中旧摩托车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婚后有6000元债权,其中借给原告之姐3000元,借给被告之弟3000元。婚后原、被告各自因治病所借债务向本院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苏村X村民委员会证明、大荔县人民法院(2009)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董××现年八岁,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要求女儿董××随自己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并未分家析产,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旧摩托车一辆、旧电动车一辆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婚后夫妻债务,因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双方系男到女家,离婚会给被告带来一定的经济困难,原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董××与被告董××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董××随原告董××生活,原告董××自愿承担女儿董××全部抚养费;被告董××对女儿董××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旧摩托车一辆归被告董××所有,旧电动车一辆归原告董××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债权6000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

五、原告董××给付被告董××经济帮助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党进学

审判员成晓红

人民陪审员季润叶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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