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村泥瓦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私营业主,住(略)。
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手拖驾驶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诉讼无须再进行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周某元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