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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村泥瓦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安,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私营业主,住(略)。

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手拖驾驶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诉讼无须再进行下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周某元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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