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上诉人高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1)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某于2011年8月25日一次性给付陶某人民币x元,其中包含车辆损失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3750元,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如逾期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