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甲
原审被告陆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负责人秦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继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