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甲。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
委托代理人菅某。
上诉人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赔偿魏某甲x元,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付x元;2011年12月31日之前再付x元。如李某有一笔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魏某甲有权按一审判决数额申请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魏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李某负担。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