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乙。
委托代理人岳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原审被告江某丙。
上诉人江某甲与被上诉人江某丙、江某乙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江某甲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某甲于2011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某甲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审判员裴运栋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