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住徐州市X镇机关宿舍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住(略)。
上诉人曹某甲因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曹某乙、周某自愿给付上诉人曹某甲x元(已给付),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150元由曹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沙莎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