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某因拖欠业务提成款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唐某x元(唐某银行卡号:中国农业银行(略)),于2011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x元;余款于2011年10月14日前付清。如逾期未能支付,则按原审判决即(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此纠纷一次性了结,无任何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唐某负担800元,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60元。鉴定费7468元,由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素芳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