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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诉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被告信阳市X乡建设局、被告信阳市X区开发建设委员会道路通行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邬志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华,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X,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告信阳市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X区开发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建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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