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邬志强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华,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X,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告信阳市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X区开发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建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