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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陈某诉称,2010年11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不为原告支付医药费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x元。

被告甘某辩称,被告没有什么讲的,同意离婚,也愿意给付被告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11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认为原告隐瞒婚前病史,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另查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甘某离婚;

二、被告甘某于2011年9月19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现金x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智勇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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