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贺力广,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1年8月27日下午4时,赵某乙雇请本村村民赵某甲建(男,41岁)帮忙打核桃,在打核桃过程中,赵某甲建不慎从树上摔下,经丹凤县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申请人赵某甲(死者赵某甲建之女)、赵某乙因赔偿事宜于2011年9月4日经(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赵某乙一次性赔偿赵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损失x元(其中不含赵某乙已付的各种费用),限2011年9月6日下午6时前一次性付清;二、赵某甲应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安葬其父赵某甲建。
经本院审查,双方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荣军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