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原审被告张某丁。
原审被告张某戊。
原审被告张某己。
原审被告张某庚。
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于2011年6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乙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庚阳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