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XXX,女,XX岁,汉族,住职同上。
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5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XX
二O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