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7日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石某以不需要考试可直接办理驾驶证为名,先后在安阳市X村小学门口、市X区X路、市X区X村X区后崇义等地,骗取杨某戊、王某乙、魏某某、杨某丙、琚某某、刘某己人现金x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石某之所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石某在安阳市X村小学门口,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为杨某戊的父亲杨某壬、妻子韩某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杨某戊现金6400元。
二、2011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石某在安阳市X村X路上,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为杨某戊的岳父韩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杨某戊现金3000元。
三、2011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石某在安阳市X村小学附近,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为杨某戊的朋友杨某癸、王某乙的妻子王某庚、朋友王某乙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分别骗取杨某戊、王某乙现金3500元和8000元。
四、2011年1月9日,被告人石某在安阳市“中国文字博物馆”附近,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为魏某某的妻子崔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魏某某现金3000元。
五、2011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石某在安阳市“中国文字博物馆”附近,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为杨某丙妻子于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杨某丙现金3000元。
六、2011年1月24日,被告人石某在安阳市X村X号家中,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为琚某某本人、琚某某的朋友马某、张某某及杨某丙丙的妻子芈某某、兄弟杨某丙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琚某某现金x元。
七、2011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石某在安阳市X村,以不需要考试就可以为刘某丁的岳父周某某、亲戚李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刘某丁现金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石某的供述证实,其曾在安阳市X区东侧设了一个驾校练车点。2011年1月份,其告诉杨某丙通过其不考试就能办到驾驶证,后经杨某丙介绍,其先后从杨某戊、王某乙、魏某某、杨某丙、琚某某、刘某己人手中收钱为多人办证,并为要办证的人打了收条,但其收的钱都买彩票了。其知道不考试无法取得驾驶证。
2、被害人杨某戊、王某乙、魏某某、杨某丙、琚某某、刘某己人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份,其六人得知石某能够不通过考试就能办到驾驶证,就找到他为自己或亲人、朋友办证。将钱交给石某后,一直没有回音,后石某被多名办证的人送到公安机关。
3、证人张某某、马某、王某庚、韩某辛、杨某壬、崔某某、杨某癸、韩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其通过家人或朋友将钱交给石某办驾驶证,但一直没有办到,后来得知被骗了。
4、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其丈夫的大伯石某说能拿到驾管科不考试就办证的指标,每个需要3200元,其告诉了杨某戊、琚某某及其他身边的亲戚,有十多人找石某办证,并把钱直接给了石某。后其催促多次,石某一直拖,再后来就找不到人了,石某被抓了,其才知道他是骗人的。
5、书证:被告人石某所写收到杨某癸、韩某辛、杨某壬、于某某、崔某某、芈某某、杨某丙丁、张某乙、琚某某、马某、周某某、李某某办证款的收条。
6、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石某的到案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石某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考试就能办到驾驶证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所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乙印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