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张某丙,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到其女友余××工作的(略)美心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接余××下班。晚11时许,由于李××、陈×等人尚在该酒吧消费,以致余××不能准时下班,刘某遂上前催促李××等人离开,双方发生短暂言语冲突。后李××、陈×等人喝完酒后准备离开,在酒吧门口遇见刘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进而打斗,余××在此过程中也被掀倒在地。刘某见状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陈×二人身上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并在途中将作案工具丢弃。李××、陈×被送入医院治疗。2010年6月18日,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胰腺、十二指肠、空肠及肠系根部穿通伤致急性失血、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北火车站将刘某抓获。

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提出其被被害人等殴打后,才用刀刺的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医院救治不当有关,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到其女友余××工作的(略)美心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接余××下班。23时许,由于李××(被害人,男,殁年23岁)、陈×等人尚在该酒吧消费,以致余××不能准时下班,刘某遂上前催促李××等人离开,双方发生短暂言语冲突。后李××、陈×等人离开酒吧时,与刘某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冲突进而打斗,余××上前劝阻时被李××、陈×等人推倒在地,刘某见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陈×身上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并在途中将作案刀具丢弃。李××、陈×被送入医院治疗。2010年6月18日,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李××系胰腺、十二指肠、空肠及肠系根部穿通伤致急性失血、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0年6月2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北火车站将刘某抓获。审理中,刘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6月18日9时许,(略)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接何×电话报案:2010年6月17日22时50分许,南岸区X街“热带雨林酒吧”服务员余××因欲下班而催促在酒吧内的客人李××、陈×等人,余的朋友与李××等人发生矛盾。后李××、陈×在酒吧门外路边被人用刀刺伤。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0年6月24日22时许,南岸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本市北火车站将刘某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在(略)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内及门前人行道和公路上,酒吧一玻璃门被打碎,酒吧内X号桌上有散乱的空啤酒瓶、酒杯和茶杯等物,其中一茶杯破碎,地上有一箱空啤酒瓶。酒吧外南侧公路上距人行道边缘距离2.6米、7.1米、8.3米和11.2米处有四处血迹,其中二处为接触血迹,二处为滴落状血迹。对上述血迹予以提取。

3、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死者李××面色、睑球结膜、口唇粘膜苍白。左某5、6肋间有三个横行排列的直径1.5cm圆形皮下瘀斑,右腹直肌部有“├”形手术缝合创口,其中纵行创口23.5cm,横行创口13cm。右上腹肋缘下3cm处从上至下有1.2cm、0.8cm、1.1cm缝合创口,三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周无表皮剥脱及皮肤出血,创腔深入腹腔,有血性液溢出。左某腹有1.1cm创口,创缘整齐,创腔深入腹腔。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农药及毒鼠强。死亡原因:据死者面色苍白,呈失血貌,脑组织肿胀,脑回变平,脑沟变浅,两侧小脑扁桃体压迹形成;双侧胸腔及心包积液,双肺明显萎缩;腹腔内大量暗红色血性液,肝脏充血,色泽灰褐色,质地变硬;胆囊缺失,胃及肠管充血,胀气明显;胃窦部缺失,十二指肠及胰头部缺失,剩余胰腺充血水肿明显;见剩余胃体部与空肠吻合,空肠与胰体部吻合,空肠与空肠吻合,胆总管与空肠吻合,胆总管及胰管分别有引流管植入引出空肠外;脾脏皱缩,右肾周包膜下瘀血,右肾实质充血,结合病历载李××中上腹略偏右侧有3cm皮肤裂口,大网膜突出,有活动性出血,手术见腹腔积血x,血凝块500-600g,胰头部、十二指肠、空肠上段二处分别见穿通伤口,胰头伤口周围血肿形成,有活动性出血,伴肠系膜形成,术后持续无尿、高热,心率增快达200次/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综合上述情况并结合案情分析,李××系胰腺、十二指肠、空肠及肠系根部穿通伤,大量失血,大量肠内容物及胰液、胆汁等溢入腹腔致急性失血、感染性休克形成,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致伤工具:据病历载李××右中上腹有长约3cm皮肤裂口及胰头部、十二指肠、空肠上段见四处长约3cm裂伤口,肠系膜根部见两处长约4cm、3cm裂伤口。结合案情分析推断:李××腹部损伤由刃宽约3cm刺器可形成。李××左某5、6肋间三个横行排列直径1.5cm圆形皮下瘀斑,分析认为:该损伤系医院抢救过程中行心电图检查所致。结论:李××系胰腺、十二指肠、空肠及肠系根部穿通伤致急性失血、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陈×左某肋部及四肢多处刀刺伤明确,左某肋部有2.5cm、四肢部累计有7.5cm线状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10]X号、X号《DNA检验报告》证实,李××的DNA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四处血迹中的三处的DNA在x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49×1015。李××肋软骨与李云香的血样作DNA鉴定,结果: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刘某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其刺伤两名男青年的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门前公路和其扔掉作案刀具的地方。

6、被害人陈×证词证实,2010年6月17日23时许,他和同事邓××、曾×、李××、李×及李×叫来的一女的在南岸区X街一酒吧喝酒唱歌时,酒吧一女服务员和一男青年说酒吧要关门,让他们走,他们喝了最后一杯酒后离开。他出酒吧时,见李××和叫他们走的男青年在门口吵,一会儿就推搡起来。他去劝时,把拦他的先前叫他们离开的那女服务员推了一下。那男青年见状就朝他冲来,用刀刺伤了他右大腿、左某、左某臂等部位。这时,邓××和几个人上前把男青年拉住了。他对李××说被刺伤了,李××用手捂着肚子说也被那男青年刺伤了。不久,他和李××都倒在地上,警察和120抢救人员来把他们送到了医院。

7、证人何×证词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0年6月17日近23时许,她和朋友李×及李×的四个同事在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唱歌时,服务员说23时下班,他们让服务员延迟10分钟,但一男青年来说他们耽误他女友下班,催他们走,那男青年被一女服务员劝开,她就去上厕所。她从厕所出来后就没见李×等人,她走出酒吧时,见李×的一个同事躺在地上,一个捂着腹部,鲜血直流,那催他们走的男青年手握约20厘米长的尖刀站在旁边,她就报警,那男青年就跑了。后警察和120的把伤者拉到医院。案发后,何×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就是在案发现场手上拿刀的人。

8、证人余××证词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她是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服务员,酒吧每天23时关门。2010年6月17日22时50分,她和另一服务员何姐去叫在该酒吧喝酒的几男一女离开,但那些人不听,还拿酒瓶敲打茶几,她男友刘某也去跟那些人说酒吧要关门,那些人还是不听,刘某就去给洋人街保安打电话。保安还没来时,那几个人就从酒吧出来,他们就问刘某要做啥,刘某问他们要做啥。那几个人就来打刘某,刘某和他们打起来。她去劝时,被那些人中的一个打倒在地,她爬起来后不久,刘某就跑了。后警察来了,她见对方有人坐在地上说被刀刺伤了。案发后,她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其男友刘某。

9、证人何灼贤证词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她是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服务员,酒吧每天23时关门。2010年6月17日22时50分,她去提醒在该酒吧喝酒的四男一女关门时间,那些人说把剩下的两瓶酒喝完就走。这时,一男青年冲进酒吧吼那些人,那些人就拿酒瓶敲了一下桌子,她见状就去劝,那些人就没和那男青年吵了,那男青年就走出酒吧了。不久,那些人也离开了。她关了门离开时,见那些人在和那男青年抓扯,有人还推了余××一把,她听到有人叫不要动刀,由于害怕,她就走了。那男青年常来接余××。案发后,她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是在“热带雨林酒吧”外与客人打架的男子。

10、证人曾×证词证实,2010年6月17日22时50分,他和同事邓××、陈×、李××及陈×的朋友李×等人在南岸区X街“热带雨林酒吧”喝酒时,服务员说要关门了,他们说把最后两瓶酒喝完就走,服务员未置可否,他就去上厕所。从厕所出来没见了邓××等人,他走出酒吧看到李××坐在地上,陈×站着,李××说他和陈×被捅了。后警察和120的来把伤者送到医院。

11、证人邓××证词证实,2010年6月17日22时50分,他和同事曾×、陈×、李××及陈×的朋友李×等人在南岸区X街“热带雨林酒吧”喝酒时,服务员说要关门了,他们说把最后两瓶酒喝完就走,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就吵起来,有一男青年和服务员一起叫他们走,他就去上厕所。从厕所出来后见同事们已走到酒吧门口。他走出酒吧时,见陈×抓着和他们吵架的男青年,男青年手里拿着刀,李××和服务员在抓扯。他去把李××和服务员分开后,又把陈×和男青年推开,叫男青年收起刀,但男青年准备继续用刀捅陈×,他再次把男青年推开。这时,曾×说陈×和李××受伤了,他转身见陈×和李××睡在地上,流了很多血。他想找男青年,但男青年已不见了,他就把酒吧的玻璃门踢烂了,后就报警。

12、证人祝××证词证实,2010年6月17日23时许,她在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耍时,酒吧的何姐对酒吧里的四男一女说要关门了,这时刘某从外面进了酒吧,刘某那些人生气,去问是怎么回事,余××把刘某出了酒吧。过了几分钟,那些人走出酒吧。她见那些人中的一人对着刘某吵,后那四个男的就和刘某抓扯起来,余××被对方一人推倒,她就去叫保安。她回到酒吧时,见对方有人受了伤,衣服上有血。

13、证人熊×证词证实,2010年6月17日晚,他陪刘某在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喝酒,因刘某女友余××在该酒吧上班。22时50分许,酒吧要关门了,刘某就让余××去叫酒吧里的四男一女离开,那些人说酒没喝完,刘某跟余出了酒吧。约五分钟后,那些人离开酒吧,走向酒吧外的刘某,其中一胖男子去卡刘某颈子,有人把余××推倒在地。他去拉余时,见二人倒在地上,另二人拉着刘某,过一会儿才放手,刘某跟余走了。

14、证人李×证词证实,2010年6月17日晚,陈×叫他到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喝酒,他就和何×一起去了。他到后看见陈×和三个男的在喝酒,他喝了点酒后就睡了。后何×叫醒他,他起来见陈×和另一男的倒在地上,一个男的拿着刀跑了。

15、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2010年6月17日22时30分许,他和熊×到他女友余××工作的洋人街“热带雨林酒吧”喝酒,等余××下班。23时许,酒吧的一桌客人不愿走,以致余××不能下班,他就和客人发生争执。那桌客人中的二人在酒吧门口打了他,他就拿出折叠刀刺了那二人。后他就跑了,在路上把刀扔了。

16、公安机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与起诉书所载一致。

17、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实,刘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与李××、陈×等人发生纠纷后,持刀捅刺李××,致李××胰腺、十二指肠、空肠及肠系根部穿通伤致急性失血、感染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提出其被被害人等殴打后,才用刀刺的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刘某与被害人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故刘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刘某、李××及陈×不能正确处理纠纷,致相互殴打,双方均有一定责任,不能认定被害人单方有过错,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医院救治不当有关的辩护意见,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刘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莉

代理审判员马成楷

人民陪审员戴小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