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系武功县X某局干部,住武功县X某X某X某户。
委托代理人X某,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某X,女,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日,系武功县X某厂职工,住该厂。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X某年X某X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X某年X某月X某日生一女孩取名X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协议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现原告要求自己抚养女儿,故诉之本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孩子X某由被告抚养,现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二、被告每两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商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X某
二O一一年X某X某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