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X某年X某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X,女,武功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X某X,男,X某年X某月X某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某年农历X某X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和沟通,无共同语言,致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和在外打工期间常发生矛盾,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关系淡漠,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原、被告之间的给付婚礼为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某提出与被告X某X某婚,被告X某X某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告X某返还给被告X某X某礼款8000元整,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X某
二O一O年X某月X某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