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