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易作军腾地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