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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易作军腾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易作军腾地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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