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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昌培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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