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昌培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