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代表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卫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金某,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静亚,郑州市X区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金某、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静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