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小孩。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4日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小孩郑X(又名郑X),X年X月X日生,现随原告生活。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分居至今,但不足两年,不能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庆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