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没有合法传唤申请再审人就缺席判决。2.原判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申请再审人从没有借过被申请人现金,更不存在对其出具借到条。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查找不到李某住址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程序并不违法。本案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询问时,李某承认杜某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借条系其本人出具,虽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款项系所欠货款,并非出借的现金,但并不影响杜某对李某享有债权。李某提出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人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西云
审判员刘长虹
审判员李某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