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裁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经工贸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秦经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申请执行陕西秦经工贸公司、陕西秦经家俱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及2006年12月30日在《陕西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经审查,第三人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所有证据,均能证明上述债权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公告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债权的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