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建杰、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和郭某乙因家务纠纷在本村郭某名家门口发生厮打,后郭某甲将郭某乙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乙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人郭XX、张XX、李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乙因被告人郭某甲经济困难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审判员罗静涵
二0一0年四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