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胜仕台球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西安胜仕台球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王某供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执行费724元,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胜仕台球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11月4日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人西安胜仕台球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x元,该案执行完毕。现上述款项已履行。申请人西安胜仕台球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闫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宋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苏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