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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赵楠,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

郭某与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楠、苏双新和郑州四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张瑞丽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某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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