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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胡某、林某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张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胡某、林某经济损失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x.5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车某、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张某乙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胡某、林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商超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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